社會保險登記的變更和注銷
社會保險登記的變更和注銷
1.用人單位出現社會保險登記事項變更的情況,應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手續。社會保險登記是為了掌握用人單位的相關情況,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時,如果不及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就不能準確、及時地掌握用人單位的情況,從而影響社會保險工作的開展,嚴重的還會產生不必要的麻煩,甚至出現社會保險爭議案件。因此,當出現某一項或者幾項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用人單位就應當主動、及時地按照規定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變更社會保險登記手續應當在變更情形出現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情形出現之日,是指變更事項產生法律效力之日。具體來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登記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事業單位應當自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應當自民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機關單位應當自批準成立的機關批準其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變更社會保險登記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資料:一是變更社會保險登記申請書;二是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或者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證明;三是社會保險登記證;四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3.用人單位終止,應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注銷手續。用人單位終止,就是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消滅,意味著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的終結(當然,對用人單位存在時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應當依法清償),即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終止了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繳費關系。因此,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后,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注銷手續。用人單位終止的情形比較多,如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解散,用人單位與其他單位合并、分立,用人單位歇業、自行停業一年以上、因行政處分或者因法院裁決而終止經營等。用人單位出現上述情況之一的,應當依法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4.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應當在用人單位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的主體,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事業單位應當自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注銷之日起30日內辦理社會保險注銷登記;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應當自民政部門注銷登記之日起30日內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機關單位應當自批準成立的機關批準其撤銷之日起30日內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應當提交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的申請、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有關注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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