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保障殘疾人就業的合法權益是如何規定的?
2016-05-14 | 瑞方人力
政府對保障殘疾人就業的合法權益是如何規定的?
答:用人單位應當積極安排殘疾人就業,新錄用人員時,除特殊崗位外,不得設置歧視殘疾人的限制性條件。對符合公務員錄用或者事業單位招聘體檢標準,且身體條件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殘疾人,享受其他人的同等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為殘疾職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并根據實際需要對勞動場所、勞動設備和生活設施進行必要的改造。用人單位不得在晉職、晉級、評定職稱、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歧視殘疾人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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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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