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在途時間不算加班合法嗎?
2016-04-29 | 瑞方人力
一般來說,出差的在途時間、上下班時間以及為工作而進行的準備時間,都因缺乏特定的工作內容而無法被認定為加班,不能把這段時間計入“加班時間”討要工資。為了保障權利,如確實因為出差時間全部與工作內容相關,可事先“立字為據”,作為認定加班的依據。
按照目前的規定,勞動者每周工作時間通常不超過40小時,每周必須保證勞動者能夠連續24小時休息一天,否則即已滿足加班認定的時間條件,但是加班并非單純的時間經過,而是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作為內容支撐。當然,后者的判斷比較困難,筆者認為可以綜合勞動者崗位工作的通常情況、用人單位的業務特點以及報酬的給付標準(有時是按照小時或次來計算的)來認定。一般來說,出差的在途時間、上下班在路上的時間以及為工作而進行的準備時間都因缺乏特定的工作內容而無法被認定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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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等5類人加班沒有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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