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內醫保轉移今起互認繳費年限
根據廣東省人社廳、財政廳此前下發的《關于印發廣東省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今年7月1日起,廣東省內的醫保轉移,繳費年限將可累計計算。廣州市人社局稱,需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人員可到廣州市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廣東省內醫保轉移今起互認繳費年限
記者了解到,該《通知》的適用人群,為“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本省參加職工醫保,因流動就業在省內跨統籌區轉移職工醫保關系的個人”。同時,《通知》規定,參保人跨統籌區域轉移職工醫保關系時,只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統籌基金不轉移。
由于目前廣東省醫保大多為市級統籌,在以往的省內跨市的醫保轉移接續中,各市之間往往不互認年限,導致職工醫保繳費年限需“清零”重新計算,這影響到職工退休后享受醫保待遇。對此,《通知》做出了明確規定,各統籌地區對參保人在不同統籌地區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應當互認,予以累計計算。但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醫保待遇不重復享受。
醫保關系實現了轉移,那么退休后的醫保待遇如何計算?《通知》對此也做出了詳細的規定。《通知》表示,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需在各統籌區參加職工醫保的累計繳費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規定的年限要求,同時必須在待遇享受地參加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以外地參保人在廣州退休為例,其在省內所在地市參加醫保的年限需滿足廣州市退休醫保最低繳費年限15年,同時還需在廣州實際參保10年,方可享受廣州的退休醫保待遇。
對此,《通知》還補充規定,參保人在最后參保地的繳費年限不符合以上規定的,但在曾參保地符合規定的,退休后可在該曾參保地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昨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醫療保險處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對新政的亮點和影響一一進行了解讀。
待遇享受地與參保年限掛鉤
《通知》第五條規定,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各統籌區參加職工醫保的累計繳費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規定的年限要求,并且在待遇享受地參加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退休后可不再繳費,按照規定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若參保人在省內不同地市分別工作過一段時間,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如何確定其待遇享受地?《通知》列出了三種情況:若參保人在最后參保地符合上述第五條規定,則在最后參保地享受職工醫保待遇;若在最后參保地不符合《通知》第五條規定,但在曾參保地符合的,在該曾參保地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參保人上述情況都不符合的,可選擇在實際繳費年限最長的曾參保地或有參保繳費的戶籍所在地,按照該地規定繳費至規定年限后,在該地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這樣的劃定是經過反復論證的,在政策設計上最大限度地考慮到參保人方方面面的情況,以盡量少補繳的原則盡可能方便參保人”,該負責人介紹,退休后待遇享受地按這三個層次進行人性化地劃定,是《通知》制定時最大的難點,也是《通知》最大的亮點。
“就像前面講到的,在省內要實現互認難度很大,一方面是發達地區面臨的風險高,另一方面欠發達地區同樣也面臨風險”,上述負責人稱,欠發達地區參保規模相對較小,其統籌基金也相對較少,參保人回戶籍所在的欠發達地區,也將對當地的統籌支付能力帶來很大挑戰。“這就是為什么目前醫保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在全國各省份大多‘難產’的重要原因。”
設計兜底政策,激活個人賬戶
《通知》規定:“未達最低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可用其職工醫保個人賬戶補繳。參保人不愿意補繳或無力補繳的,按規定參加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目前,廣東省職工醫保個人賬戶已擴大到用于支付參保人本人或直系親屬疫苗接種、健康體檢及中醫“治未病”等費用,還可用于代直系親屬繳納城鄉居民醫保費。《通知》的規定進一步擴大了個人賬戶使用范圍,規定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又未達最低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可用其個人賬戶補繳,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參保人補繳費用的經濟壓力。在現行政策框架下,這樣的設計可謂全國首創,從制度上引導參保人將個人賬戶的資金用到醫療需求上。
“個人賬戶有結余不能老想著現在就把它花光,雖然你現在很健康,不代表你以后不需要醫療保障,即使你自己很健康,也可以將它的保障范圍輻射到家人,為家人和自己未來存一份基本保障”,省人社廳醫保處負責人強調,《通知》進一步擴大個人賬戶的使用范圍,就是希望引導和鼓勵參保人將賬戶資金用到最需要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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