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住院,公司漏繳社保醫療費誰承擔?
2017-02-22 | 瑞方人力
小林入職新公司,公司答應試用期給小林繳納社保,結果小林在試用期間住院,發現公司沒給自己繳納社保,導致社保斷繳,那住院產生的醫療費應該由誰承擔?
瑞方有話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單位應當為小林參保。因為在入職新單位前,原單位已為您辦理了社保賬戶轉出手續, 對于現在單位參保并不存在客觀障礙。所以,在這期間造成小林的醫保待遇不能享受的責任,依法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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