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司執照被吊銷多年,員工醫保費找誰要?
劉女士等14人原系福州市工藝晶體廠職工。1984年,該廠與外方合資成立福州珍寶有限公司。1991年底,福州珍寶有限公司全部轉讓給香港冠順有限公司,原公司也更名為福建冠順珠寶首飾有限公司。1994年,企業變更為金寶公司,投資方為香港金寶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屬外商獨資企業。
劉女士等14人退休前的工作單位均是福建冠順珠寶首飾有限公司。2000年1月,金寶公司法定代表人吳甲因車禍死亡,單位停止生產。2002年2月,工商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吊銷金寶公司營業執照,要求其債權債務由股東組織清算。但其股東并未組織清算。
金寶公司一直沒給劉女士等14名退休工人辦理醫療保險手續,他們只得自行出資繳納了醫療保險費用共計21萬多元。2006年左右,他們就此向福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仲裁委裁決金寶公司承擔支付保險費的責任,同時駁回他們的其他請求。
劉女士等14人認為,吳甲死亡后,其遺孀孫女士、兒子吳乙仍然是金寶公司的股東,繼續行使公司的管理職權,依法繼承了吳甲的全部財產,包括吳甲在金寶公司的全部債權債務。因此,對于該公司應當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吳乙和孫女士有義務辦理。

為此,劉女士等14人于2007年左右將金寶公司和吳乙、孫女士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共同支付原告的醫療保險費用21萬多元。
2008年,法院審理認為,金寶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金寶公司對職工所應承擔的支付醫療保險費的義務,并不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吳甲的個人債務。因此,法院只判令金寶公司支付劉女士等14人醫保費用21萬多元。
劉女士等人對此結果不服,為此多方申訴。2014年底,福州市中院經審查,啟動了再審程序。
再審過程中,劉女士等14人提出,在吳甲死亡后,吳乙和孫女士共同參與了金寶公司事務的處理,共同轉移、侵占和隱匿公司財產,應當和公司一起對員工應繳的醫療保險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福州市中院再審認為,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通知》的規定:“職工退休后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因宣告破產、撤銷、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清償其所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其利息。同時應按用人單位實際退休人數、統籌地(市)上年度職工年人均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為基數預留10年?!?/p>
2002年2月,金寶公司因未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金寶公司應按單位實際退休人數,以福州市上年度用人單位和職工年人均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為基數預留10年。
金寶公司被吊銷執照后,香港金寶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未對金寶公司進行清算,劉女士等14人要求香港金寶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的股東吳乙、孫女士承擔怠于清算的法律責任,連帶償還他們墊付的醫保費,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吳乙在吳甲死后實際掌管金寶公司事務,卻未及時組織清算,因此應對金寶公司的債務承擔相應的責任。
據此,該院除判決維持原判中要求金寶公司支付劉女士等14人醫保費21萬多元外,增加“要求吳乙對上述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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