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職工醫保最低繳費年限統一為25年
日前內蒙古自治區編寫了《〈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宣傳提綱》,對今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條例》(以下簡稱《醫保條例》)中覆蓋范圍、繳費比例、繳費年限、醫保關系主體法律責任等熱點問題進行了詳細解讀。
據悉,《醫保條例》中明確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各類全日制學校在校學生、學齡前兒童、非從業城鎮常住居民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外國人在自治區內就業的、失地農牧民等特殊群體,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現行相關政策。
《醫保條例》規定了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籌集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明確了基金的籌資渠道及用人單位、個人和政府在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籌資中的責任。規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規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由于各統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醫療服務能力和醫療消費水平也存在一定的差距,《醫保條例》對職工基本醫保繳費比例限定了最低標準,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作了原則性規定:首先,自治區職工基本醫保最低繳費比例為用人單位6%,職工個人2%。《醫保條例》還明確了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時可根據自身經濟情況選擇全額繳費和部分繳費,享受不同待遇;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費支付,個人不繳費。其次,依據《社會保險法》,考慮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有逐步提高的空間和必要,《醫保條例》明確了居民醫保籌資比例為成年人按統籌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未成年人按1%左右繳納。

為確保職工醫保基金的收入規模和適當積累,增強基金的保障能力,降低因人口老齡化加劇給醫保基金支付造成的壓力,《醫保條例》對繳費年限作如下規定:
最低繳費年限統一設定為25年;視同繳費年限未作統一明確;中斷繳費的,補繳后繳費年限連續計算;規定本條例實施前已參保的人員,繳費年限仍執行各地原有最低繳費年限政策,條例實施后參保的職工執行本條例規定的繳費年限。《醫保條例》規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按比例計入個人賬戶,其余計入統籌基金;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只建立統籌基金,不建個人賬戶。
此外,《醫保條例》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要求,規定了醫保關系主體違反《醫保條例》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在參保人員方面,有以下行為的,由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并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為:為他人非法獲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提供便利;冒用他人社會保障卡或者偽造、變造社會保障卡、處方、病歷等資料,非法獲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以牟利為目的變賣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材料等;其他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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