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班10天公司賠47萬,竟因公司不重視這件事
2016-10-08 | 瑞方人力
肖某入職深圳某塑料公司,擔任保安一職,上班僅10天,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被認定為工傷四級,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需賠償肖某47萬余元,而且該費用為暫時費用,后續還有醫療費等費用需要賠償。
這對用工單位來說,是一個不小的教訓。盡管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但是那只是規定的一個時間限制,在這個時段內沒有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單位仍然需要負擔員工相關的工傷保險費用。
員工應先繳納工傷保險,后上班。很多老板和HR對一線生產操作人員購買工傷保險的意識比較強,但對于辦公室或者行政人員購買工傷保險卻不積極,以為他們發生工傷保險的幾率很小,不繳納或者延遲繳納工傷保險的情形很常見,因此,一旦發生工傷,全部責任將由用人單位買單。同時,任何部門用工都應形成習慣,先繳納工傷保險,待工傷保險生效后再安排員工上班,否則相關損失將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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