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員工擅自涂改病歷,差點誤了工傷認定
吳江的一家紡織公司,曾雇用過王先生。王先生是車間工人,因此,不得不常與機器打交道。他的工作表現一向正常。可2014年6月,公司突然收到信息:王先生出事了,正在衛生院接受治療。衛生院診斷,他胸腔積液,肋骨也已骨折。
員工自稱,傷痛源于工作。6月16日晚,他正照常上班。可一不留神,就讓車間手推車的推手刮傷了他左側的胸部。得到診療后,他就向區人社局申請了工傷認定。人社局也給了肯定的答復。
員工發生工傷,所在單位就得支付賠償。可紡織公司審查材料后,卻發現一處蹊蹺:病歷,有偽造的痕跡。王先生就醫是在6月17日。病歷上述寫, “背部撞傷一天”。可“一”這一橫,位置靠上。而且,下方,還有一橫涂擦的痕跡。紡織公司推斷,王先生涂抹過病歷。醫生書寫的,原本應該是“背部撞傷二天”。而6月17日的兩天前,是王先生的休息日。因此,受傷絕非發生在工作時間內。因此,紡織公司提起訴訟,要求人社局撤銷工傷認定的決定。吳江區人民法院受理了該案。審理中,王先生坦陳自己曾變造文書。因為,他發現醫生記錯了時間。他擔心,工傷認定會因此受到影響。于是,便自作主張。

王先生受傷的實際時間,法院根據其他證明確定:的確發生在工時內。因此,法院維持區人社局工傷認定決定,并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請求。雖然,區人社局在作出決定時,程序上存在瑕疵,但該瑕疵對公司的實體權利沒有實質性的影響。但是,王先生“偽造、隱藏、毀滅證據”,需要接受處罰。因此,法院同時判處王先生支付罰款800元。
據承辦此案的法官介紹,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只有職工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的,才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職工在工作中的其他過錯,不影響對傷害事實及其與從事工作之間因果關系的認定,也不能作為否定工傷的正當理由。王某涂改病歷的行為雖是違法行為,但其過錯不足以讓其承擔不認定工傷的后果,否則就嚴重違反比例原則和實事求是的精神。法官同時提醒,門診病歷等證據上的文字記錄如確實與事實不一致的,可向出具部門要求更正,或通過法律程序予以糾正,其他人無權予以改正,自作主張很有可能弄巧成拙,讓自己陷于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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