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上下班出意外,到底能不能申請工傷?
大家可能不知道,人社部在進行工傷認定的時候,是需要考量合理時間等因素的。并非所有時間和場景下都能成功申請工傷認定。今天我們就來講講如何界定工傷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
小劇場
小李是某紡織有限公司員工。2015年1月1日中午,小李駕駛輕便摩托車與兩名同事一道去公司,13時10分許,小李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交警部門勘查認定,小李負次要責任。
經查,事發地點是小李從家往公司的必經之處,小李等3名同事當日工作時間是15時40分至23時40分,他們提前去公司是準備先到宿舍休息,然后再上班。
2015年7月,小李向所在縣申請工傷認定。該縣人社部門認為,小李如不出現意外,將比上班時間早兩個多小時到達公司,且提前到達的直接目的是去宿舍休息,這不屬于認定工傷的合理時間。故此,縣人社部門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2015年9月,小李向該縣上級市人社局申請行政復議。
瑞方有話說
小劇場主要的矛盾點在于工傷認定時如何界定 “合理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認定工傷的“上下班途中”的 “合理時間”未劃定具體區域。現實中,因天氣、路況、交通、季節及勞動者使用的交通工具等情況的不同,對界定“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很難制定統一的標準。在審理這一類型案件時,需要結合作息制度、當地習俗、個人生活習慣、工作性質、即時情況等因素去考量。
本案中,小李等3人當日工作時間將持續到深夜。他們之所以提前去公司,是準備先到宿舍休息,養足精神后投入工作,過去他們也有這個習慣。單位提供了宿舍,員工工作前到宿舍休息兩個小時, 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這一時段,理應屬于合理時間內。
小劇場后續
市人社局經審理撤銷了決定。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14條第6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第1項的規定,小李申請工傷應予認定。
寫在末尾的話
雖然工傷時間的認定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需要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但是各位小伙伴仍然需要加強維權意識,保障自身權益。
作為企業HR,制定完整的工作流程和明確的時間制度,按照法規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很有必要。前者是為了更好界定工傷“合理時間”,后者則是為了減輕企業負擔。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并非不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出了工傷意外企業就不用賠償,恰恰相反,在員工擁有工傷保險的情況下,部分醫療費用會由政府承擔,否則由企業承擔。
(本文為瑞方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出處并附帶原文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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