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度醫療超過48小時仍視同工傷
2016-04-08 | 瑞方人力
2014年3月19日10時許,王明突發疾病暈倒在單位院內,12時許被送往醫院治療,但終因病情嚴重,22日15時15分被宣告死亡。4月21日,當地人社部門對王明的死亡作出了工傷認定。而單位認為,王明從搶救到死亡,超出了《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的48小時,遂向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人社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王明的住院病歷記載,2014年3月19日12時王明被送往醫院救治,該時間為“48小時”的起算點。王明入院時即處于深度昏迷狀態,次日自主呼吸停止,應用呼吸機維持呼吸,直至22日15時15分因呼吸、循環系統衰竭死亡。王明突發疾病入院救治,在48小時之內,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續救治只能延緩死亡時間,故應認定王明屬于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因此,人社部門的工傷認定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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