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姿勢!“超范圍” 工作遇事故也算工傷
2016-03-28 | 瑞方人力
潘某是某塑膠制品公司的一名司機。2013年8月6日下午, 潘某為了方便給自己駕駛的車輛加油,準備親手制作一個加油漏斗,但在拿取手動砂輪機時未拿穩(wěn)導致砂輪機砸傷其左足。受傷后他被公司送往醫(yī)院,經醫(yī)院診斷為左足外傷。事后,潘某認為其是在工作當中受傷,要求享受工傷待遇;而公司則以制作加油漏斗不是工作職責, 完全是個人行為為由,認為不應該屬于工傷。2014年2月21日,潘某向區(qū)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經過現場勘查和質詢后,區(qū)人社局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潘某的左足外傷屬于工傷。
權威解讀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款第1項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如何正確理解 “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是本案的關鍵。本案中對于潘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傷害,公司并無異議。爭議的焦點就是潘某受傷是否屬于 “工作原因”。
潘某制作加油漏斗的行為并不在其“駕駛員”的職責范圍內,但其行為的目的是為了給車輛加油,與工作內容有著緊密的聯系,在本質上是為了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因此,對于其受傷的原因應當認定 “工作原因”。
法律依據
在實踐中,“工作原因”并不嚴格限定在約定工作范圍內,還包括了職工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所從事的勞動,由此所遭受的傷害都可以被認定為系工作原因所造成。
職工為用人單位利益而從事的某些行為,可能違反單位內部規(guī)定,但并不能否定 “因工”的實質。當用人單位所舉的證據不能完全否定職工受傷與工作無關時, 應依照 《勞動法》及 《工傷保險條例》等作出有利于職工利益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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