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工傷無級別也有待遇
劉某系A公司職工,月工資2000元,公司未為其參加工傷保險。2015年9月4日下午,劉某在工作中右手不慎被燒傷。事發后,劉某就近到一家小醫院接受治療,經診斷為右手前臂、腕關節燒傷,其治療費用890元由劉某本人墊付。10月17日,劉某的傷被認定為工傷。因傷勢較輕,估計評不上傷殘等級,劉某也就沒有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后來,劉某一直未上班,公司也未通知其上班。12月1日,劉某找到公司,要求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同時要求公司報銷醫療費用890元,補發未上班期間的3個月工資6000元。公司認為劉某不夠傷殘等級,不能享受有關工傷待遇,劉某到小醫院接受治療也不符合工傷保險報銷要求,并且一點輕傷在家休息3個月不到公司上班,現要求發工資,于法無據。雙方協商無果,劉某申請勞動仲裁。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此案后,進行了兩次調解,公司最終同意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劉某兩個月工資4000元及所有醫療費用。

公司未給劉某繳納工傷保險費,劉某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公司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不管劉某受傷后是否能夠評上級別,只要他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工傷,應按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另外,《工傷保險條例》允許職工治療工傷在“情況緊急時”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既體現了人性化理念,又防止了延誤治療時間。《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本案中,盡管劉某所受傷害是輕傷,且在傷情相對好轉后未及時到公司上班,但公司未能及時了解傷情且及時通知劉某上班,其本身也負有責任,更何況劉某依法也應享受必要的治療休息時間。因此,仲裁委最終支持劉某的大部分主張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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