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加班扣薪屬違法
2012-05-28 | 瑞方人力
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過40小時;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自身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如果公司確實強制性要求職工加班,本身就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對不服從公司加班要求的職工以扣除工資作為懲罰更是違法。這樣的要求即使是得到全體員工大會通過的,也是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
由此可見,在沒有特殊情形發生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可以強制員工加班的。
用人單位要想讓員工加班,除了能夠證明是“由于生產經營需要”,還需要和工會以及員工協商以后,方可加班。否則,將會受到勞動監察部門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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