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三種用人單位產生社會保險費欠費的情況
2015-12-08 | 瑞方人力
情況一:用人單位已自行申報但逾期未繳納的社保費。該情況指用人單位只申報不繳費,即已履行申報義務,自行申報社保費,系統上有應繳社保費的數額,但未履行繳費義務,沒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扣費。
情況二:用人單位已辦理社保登記、申報,但未依法按時申報或不如實申報的,由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社保費。該情況指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費,即已履行登記義務,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但逾期履行申報、繳費義務,沒有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社會保險費申報、繳費,或者雖已進行社會保險費申報,但所申報繳納的社保費與實際相比明顯偏低,故意少申報少繳費。
情況三:社保經辦機構依法核定,并傳遞地稅機關征收的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的社保費。該情況是指用人單位應參保而未參保期間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即用人單位成立后,不按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期間未進行社會保險費申報,并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登記是社會保險費征繳的前提,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職工無從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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