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繳社保費將劃撥用人單位賬戶
逾期未繳社保費將劃撥用人單位賬戶 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逾期未改的用人單位,社保經辦機構有權查詢賬戶;對經發出繳納社會保險費催告書逾期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有權通過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實施劃撥。市人社局昨天下發了《關于做好查詢劃撥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存款賬戶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規范劃撥未繳社保費單位賬戶流程 ,切實維護參保職工的合法權益,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應收盡收。
可向勞保和社保經辦機構投訴
單位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職工可到單位參保所在區、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社保經辦機構稽核部門舉報、投訴。其中,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受理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和瞞報、漏報職工人數而少繳社會保險費案件。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法受理用人單位申報后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瞞報、漏報繳費基數而少繳社會保險費案件。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經調查,認為用人單位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將向用人單位發出《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載明勞動者的姓名、繳納社會保險費期限等內容,責令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
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社保經辦機構應當于查明欠費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未申請行政復議移交社保機構
用人單位未按《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要求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在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未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將案件移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其中,各區、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受理的屬于在市社會保險事業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送交市勞動保障監察局,由市勞動保障監察局移交市社會保險事業局。各區、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受理的屬于在本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直接移交本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受理的屬于在本市其他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送交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所在地的區、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由其移交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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