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2015年帶薪休假政策出臺細則
國務院:2015年帶薪休假政策出臺細則
近日,國務院出臺《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將帶薪年休假制度落實情況納入各地政府議事日程,作為勞動監察和職工權益保障的重要內容,在2015年6月底前出臺具體措施。采訪時記者發現,現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不具備法律效力,企業對未休假給予的補償,也遠低于國家規定。
按照2008年起實施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假設月薪3000元,工作三年可休年假5天,未休年假應得到的補償是2069元(3000÷21.75)×300%×5=2068.96元)。
采訪時記者了解到,提到補償,大部分企業職工表示并未享受過,即便有不休年假的補償,也是象征性的補個300元、500元,最高也不超過1000元。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采訪中發現,能夠執行此年假休假天數的單位并不多,出于個人和工作原因無法休假的情況占據大多數。“我們的工作每人都負責自己的,提出休年假,領導就會問,誰來替你。”在沈陽某企業工作的小李說,對于績效考核的他們,年假只是向往,想休也不敢休。
記者也了解到,由于《職工帶薪休假條例》缺乏對企業明確的約束和處理辦法,一直都是“看起來很美”。此次《意見》的出臺將休年假納入了勞動監察范圍,遼寧省人社廳表示,等待具體措施出臺,將嚴格依照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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