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個人或單位騙取參保資格最高罰款可達10萬
廣東:個人或單位騙取參保資格最高罰款可達10萬 任何單位和個人通過偽造、提供虛假資料、證明、票據、鑒定意見或者虛構勞動關系等手段,騙取或者協助騙取參保資格,由社保經辦機構清理社保關系,并由社保行政部門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8月4日,省法制辦公布并向社會征求意見的《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通過偽造、提供虛假資料、證明、票據、鑒定意見或者虛構勞動關系等手段,騙取或者協助騙取參保資格,由社保經辦機構清理社保關系,并由社保行政部門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通過偽造、提供虛假資料、證明、鑒定意見,冒用他人證件或者虛構勞動關系等手段,騙保未遂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以涉案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已騙保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以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監委會非政府代表不得少于一半
在外部監督方面,送審稿明確了人大監督、社會監督、第三方監督等幾大監督主體,同時要求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代表、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代表、行業專家代表、學術專家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應當定期聽取社保相關部門和機構關于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匯報,組織對社保基金收入、支出、投資等管理、監督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根據需要,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職責、成員構成、產生、任期、議事規則等有關事項由廣東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章程規定,并報省政府批準。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中非政府部門代表不得少于1/2。各級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由專職工作人員承辦委員會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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