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臺舉報騙取社保基金行為獎勵辦法
海南出臺舉報騙取社保基金行為獎勵辦法 騙取社保的行為,不僅影響社保基金安全,而且觸犯《刑法》。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近日出臺《海南省舉報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獎勵辦法(試行)》,對提供線索者進行獎勵:經查情況屬實,舉報人可以獲500元到5萬元不等獎勵。
10種情形屬騙取社保基金的行為:虛構、編造勞動關系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獲取社會保險參保資格,騙取社會保險待遇;隱瞞、虛構病史,偽造、變造、非法更改個人身份證明及檔案材料,獲取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資格,騙取社會保險待遇;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人員條件變更或者喪失,未按規定及時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本人或他人繼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重復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偽造、變造、冒用他人社會保險證件、人事檔案或者其它支付憑證,騙取社會保待遇的;將社會保險證件、人事檔案或者其它支付憑證提交給他人,供其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虛列、虛報、虛增社會保險項目和金額,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出具虛假證明材料或者鑒定意見,為他人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提供幫助的;擅自擴大社會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為他人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提供幫助的;以其他方式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首次明確的騙取社保基金行為,涉及申領待遇的各個環節。如子女家屬瞞報退休人員死亡,繼續領取養老金,醫療機構虛增診療項目和醫保費用,騙取社保基金,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民政等單位虛開死亡證明,為參保人騙取待遇提供便利,這些都在舉報范圍內。
舉報人實名舉報,舉報事項符合騙取社保基金情形,給予獎勵。同一案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舉報人,按舉報時間以第一舉報人為獎勵對象。具體獎勵標準為,經查證核實騙取的社會保險基金金額在50萬以內的,對舉報人的獎勵金額按查實金額的5%予以獎勵;獎勵金額最低不少于500元,原則上最高不超過25000元;對舉報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會保險基金數額在50萬以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商財政部門同意后,對舉報人再增發一定數額的獎金,但獎勵總額最高不能超過50000元。對可能造成社會保險基金重大損失,因舉報人而被有效制止的獎勵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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