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農村養老保險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辦理農村養老保險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由兩部分組成,即: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養老補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為:個人賬戶積累總額除以國家規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符合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件的3 5周歲以上家庭成員,均已按規定參保并正常繳費,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即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l、參保繳費起始日年滿60周歲以上人員;
2、參保繳費起始日45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按規定參保并足額繳納了相應年限的養老保險費,且年滿6 0周歲的人員;
3、參保繳費起始日45周歲以下,按規定參保,且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年滿60周歲的人員。
達到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年齡但未按規定繳足養老保險費者,本人應按規定補繳對應年份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財政補貼的總額及利息,并按規定繳納滯納金,不享受財政補貼。從繳清次月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死亡后的養老保險金怎樣處理?
1、參保人員(含參保繳費人員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后,其直系親屬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在一個月內到農保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注銷手續。
2、參保繳費人員死亡后,可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及村(組)集體補助的養老保險費的本息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3、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死亡后,可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及村(組)集體補助的養老保險費本息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從社會統籌基金中一次性支付死者生前四個月養老金作為喪葬費,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根據經濟增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農村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變動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由農保經辦機構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縣農保經辦機構為符合條件的農民核發《農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證》,參保農民憑證按月領取。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每年進行年檢,不年檢的停發養老金。
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給參保人員發放養老金時,如社會統籌基金發生困難,由縣財政全額予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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