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糾紛發生的原因
社保糾紛發生的原因 第一,社會保險損失賠償糾紛。指保險事故發生后,勞動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因其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所帶來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糾紛,司法實踐中一般包括工傷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保險賠償糾紛。
第二,參保糾紛。指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而未參加,勞動者要求建立社會保險關系的糾紛。
第三,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糾紛。指社保關系建立后,用人單位不積極履行繳費義務的幾種表現形式,是社會保險費瑕疵繳納行為。
第四,社會保險金發放糾紛。
上述糾紛,從表面上看,都是因用人單位違法或違約行為引起,糾紛的雙方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具有很明顯的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糾紛的特征,因而人們以往不加區分地將它們當作勞動爭議。實際上,無論是從理論還是從現行的法律規定來分析,以上糾紛在性質上是完全不同的,第一種屬于勞動爭議,后三種屬于行政爭議。
1.社會保險賠償糾紛性質上屬于勞動爭議。從社會保險費的性質來看,社會保險費是由國家強制用人單位(也包括勞動者)繳納的具有保險性質的、以勞動者為保險受益人的保險基金。社會保險費由國家作為基金投資人占有、使用并保值增值,勞動者只享有社會保險的期待權。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勞動者僅是國家規定的直接受益人,是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主體。在行政征繳關系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并不因此形成債的關系。在法定情形沒有出現前,只能請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用人單位征繳社會保險費,在退休、失業、患病、工傷等法定情形出現時,勞動者的利益受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就形成了實際的債權債務關系,勞動者就具有了實際的訴權,雙方因此發生的爭議,依法屬于勞動爭議,可以通過仲裁及訴訟方式解決。
2.參保糾紛、因瑕疵繳納行為引起的糾紛及保險金發放糾紛都屬行政爭議。對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等瑕疵繳納行為及社會保險金發放糾紛屬于行政爭議,司法實務界已形成共識,但在參保糾紛的定性上存在較大爭議。
一種意見認為,此類案件與上述兩種社會保險糾紛不同,因尚未參加社會保險,其爭議主體只能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而不涉及相關行政部門,不是行政爭議。
本文認為,依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與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一樣既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相關行政部門的職責,對于符合《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不僅有權進行追繳,而且應當進行追繳,其不追繳就是一種失職。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既是用人單位違反行政法義務的行為,也是行政機關不作為的表現,應屬行政爭議。但在參保糾紛中,往往涉及一個前提問題,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爭議,如果存在,則屬于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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