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工作條例
最新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管理規范化,提高服務質量,確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政策和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要堅持統一政策、統一標準、規范操作、講求效率、優化服務的原則,做好各項管理工作。
我市的相關業務操作以本規程規定為準。原有關文件的規定與本規程相矛盾的,以本規程規定為準執行。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三條 區縣級設立隸屬勞動部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縣管理中心),具有獨立的事業法人資格。內設流程操作、財務、計算機操作、稽核、檔案等相應專業工作崗位,根據需要配備專業工作人員。專業人員應具有國家承認大專畢業以上學歷或相應專業職稱資格,并通過市級以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專業培訓,取得上崗證書。
區縣管理中心主要職責為:負責宣傳和貫徹執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政策;負責對鄉鎮的業務指導、人員培訓和檢查考核;負責保險費的匯集、存儲及保險基金運營管理;負責管理服務費的提取和使用;負責所轄企事業單位的保險編號,建立個人帳戶,辦理保險關系轉移、退保等手續;負責養老金領取人員的資格審查,核算養老金給付標準和撥付養老金;負責本單位檔案管理和統計工作。
第四條 鄉鎮由基層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鄉鎮事務所)行使職能,根據需要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專業人員應具有中專或高中畢業以上學歷,并通過縣級以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專業培訓,取得上崗證書。
鄉鎮事務所主要職責為:負責宣傳和貫徹執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政策;負責對參加保險單位的業務指導、人員培訓;負責本鄉鎮保險費的匯集、上繳;負責對參加保險單位的編號,審核參加保險單位上交的有關表單;負責審查養老金領取、轉保和退保的資格,辦理申報和發放;負責本單位檔案管理和統計工作。
第五條 村及其它繳費單位設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代辦員(以下簡稱代辦員),代辦員應具有財會工作經驗或相應知識,并通過鄉鎮以上管理機構專業培訓。
代辦員的主要職責為:負責宣傳和貫徹執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政策;負責被保險人的編號;負責本單位保險費的收集、上繳;負責養老金啟領和死亡申報。
第三章 業務操作流程
第六條 保險編號
(一)保險編號包括個人保險編號和繳費單位編號兩種。
(二)個人保險編號由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從左至右的含義如下:
1-2位,代表個人所在鄉鎮或所在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區(縣)辦企事業單位。
3-5位,001-099代表個人所在村,100-999代表參加保險個人所在企事業單位。
6-9位,代表個人出生年份,如1966年出生,原只填66,現改填1966。
10-12位,代表在同一繳費單位同一年出生的人參加保險的序列號。
(三)繳費單位編號由5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其編號方法同個人保險編號前5位。
(四)編號方法
個人保險編號以區縣為單位統一進行,具體做法如下:
1、區縣對各鄉鎮及縣辦企事業單位進行統一編號,下發至各鄉鎮及區縣辦企事業單位;
2、各鄉鎮對所屬村及鄉鎮辦企事業單位、村辦企事業單位進行統一編號,報區縣管理中心備案;
3、各繳費單位對本單位初次投保人進行編號。對相同出生年份的人按登記順序進行編號,每個繳費單位每個年份的人都從001開始編列序號。
(五)被保險人保險關系在本區縣內轉移,其個人保險編號不變,其所在繳費單位編號隨之改變。被保險人保險關系從外區縣、省轉入,由轉入區縣為其重新編號。
被保險人死亡、退保或轉出本區縣,其個人保險號碼不得再次使用。
(六)鄉鎮或繳費單位變化的,其個人編號和繳費單位編號的編號方法如下:
1、鄉鎮或繳費單位合并的,其單位內的投保人所在的繳費單位編號相應改變,而投保人的個人編號分兩種情況:已經投過保的其個人編號基本維持原號不變,只是把年份由2位補足成4位;單位變更后新投保的,按新單位編寫個人編號。
熱門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