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廈門市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2015年廈門市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扎實推進我市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推動創業促就業,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 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銀發[2008]238號)、《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國家經貿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2002]394號)、《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8]100號)、《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人事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 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工作的通知》(福銀[2009]21號)等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小額擔保貸款是指市財政部門設立擔保基金擔保,由特定的借款人(符合條件的個人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提供適當反擔保,財政予以全額貼息,經辦銀行按規定的貸款程序發放,以解決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從事合法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一項政策性貸款業務。
第二章 貸款對象、條件和期限
第三條 小額擔保貸款對象范圍
小額擔保貸款個人對象范圍為具有我市戶籍、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我市生源普通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和復退役軍人。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根據《關于做好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認定工作的通知》(閩勞社文[2005]14號)規定認定。
第四條 貸款對象應具備條件
1、持有本市戶籍證明和身份證;
2、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應持有《廈門市居民就業失業登記證》;普通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應持有廈門市人事局核發的《普通大中專院校廈門生源畢業生信息登記證》;復退役軍人應持有《軍人轉業證》或《軍人退伍證》。
3、參加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培訓機構的職業技能培訓、“1+1群”創業培訓,取得相關培訓證書,或持有所投資行業所必需的職業技能資格證書;
4、所投資項目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具備還貸能力,能提交相應創業可行性分析報告;
5、創辦的實體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所投資行業要求的其他證照;
6、可提供反擔保;
7、無不良信用記錄或其他經濟違法行為。
第五條 小額擔保貸款項目范圍
小額擔保貸款項目范圍為我市符合小額擔保貸款對象條件的個人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所從事(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以及國家產業政策不予鼓勵行業外)的合法經營活動。
熱門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