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寧市2015-2016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最新通知
海寧市2015下半年及2016上半年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多少?下面瑞方社保網小編就來告訴大家!
海寧市人民政府
關于調整2015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海政發〔2015〕19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海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海寧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暫行辦法》、《海寧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為做好2015年度社會保險費依法足額征繳工作,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決定對2015年度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作適當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參保企業及職工,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間,基本養老、失業保險的個人月繳費基數為參保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2420元確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12090元確定,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調整為4031元,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標準調整為60元,個人繳費標準調整為20元。
二、根據年度統計結果,2014年度海寧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8215元。從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基數調整為4018元/月。
三、我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其全部職工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做到應保盡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如實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所屬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同時將申報情況公布或告知職工本人,并對申報真實性負責。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經查實存在少報、瞞報、虛報的,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規定處理,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上月實際發生的職工工資總額計算,社會保險費實行按月自行申報、年度結算。2015年1至12月,基本養老、失業、生育保險單位繳費基數不得低于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40%,其中按照海政辦發〔2006〕178號第23條參保繳費的單位,基本養老、失業、生育保險單位繳費基數不得低于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25%;醫療(按基本醫療、大病統籌占比,年度統一結算大病統籌)、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基數為企業職工工資總額。企業申報的各險種單位繳費基數不得低于企業參保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企業離退休人員、外籍未參保人員、其他單位參保人員、不需要在企業參保的行政事業編制人員和經認定的人力資源服務企業非本市業務中外省籍員工等人員的工資以及超過省平工資3倍的職工工資超額部分,在計算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基數時可從工資總額中予以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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