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應當如何處理?
2015-09-25 | 瑞方人力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8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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