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該履行哪些職責?
2015-09-24 | 瑞方人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該履行哪些職責?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70條的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人、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依據《社會保險法》第73條的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74條的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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