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費征收機構擅自更改繳費基數、費率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2015-10-10 | 瑞方人力
社保費征收機構擅自更改繳費基數、費率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90條的規定,“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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