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辦理時限是怎樣規定的?
2015-12-04 | 瑞方人力
行政復議辦理時限是怎樣規定的?行政復議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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