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加班時間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如何認定?
員工加班時間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如何認定?
【基本案情】
許某于2010年8月2日起至上海某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服飾公司”)工作,擔任司機,工作地點在服飾公司倉庫。
2010年8月12日,許某與服飾公司簽訂一份期限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的勞動合同。該合同載明(1)“乙方(許某)執行的工時制度為:執行標準工時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為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按國家和地區的相關規定執行”;(2)“乙方應在工作時間內完成本職工作,甲方(服飾公司)嚴格實行加班審批制度,具體操作詳見《員工手冊》,乙方自愿在工作時間外的勞動不視為加班”;(3)“甲方的《員工手冊》、勞動紀律、規章制度、本合同的補充協議、保密協議、專項培訓服務協議、競業限制協議以及將來雙方共同確認的其他約定等,均視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服飾公司每月通過銀行轉賬形式分別支付許某工資及報銷費用。
2012年9月12日,許某向服飾公司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內容載明“因工作太辛苦,體力不支,特此離職”。許某實際工作至2012年9月12日,服飾公司支付許某工資至該日,且為許某辦理了退工手續。
其后,許某對于自己在服飾公司工作期間的加班時間與加班費有爭議,故于2012年9月26日許某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期間其又鼓動多名離職員工提起勞動爭議。在仲裁請求未得支持后,許某等人又先后進行了起訴上訴程序。
服飾公司委托上海海耀律師事務所 周若蒙律師維護其合法權益。
【辦案結果】
周律師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員工手冊》以及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等附屬文件,積極取證、合理舉證、靈活質證,在許某及其他數名員工的仲裁、一審以及二審中,均勝訴,維護了服飾公司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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