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社保征繳更加規范
涉及到養老、醫療、生育、失業、工傷等必然或偶然事件,社保和我們每一個人息息相關。2018年,伴隨著國家《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出臺,社保在征繳方面有了大動作。
社保征繳將更加規范
于我們之中不少人而言,可能都經歷過公司不給繳或少繳社保的情況。但隨著國家調整社保征繳機構的方案出臺,未來公司還想鉆這方面的空子可能愈來愈難。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其中提出:為提高社會保險資金征管效率,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
這意味著,在社保費征繳方面,未來將更加規范。究其原因,我們需要了解一下稅務機關的征管權力。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機關擁有國家稅收征管權力,代表國家履行稅收征管職能,依法對納稅人進行稅收征收管理。概括說來,稅務機關主要有稅收行政立法權、稅務管理權、稅收征收權、稅收檢查權、稅務違法處理權、代位權和撤銷權等權力。
就稅收征收權而言,作為稅務機關最基本的權力,是征稅機關依法將納稅人應納稅款通過不同的方式征集收繳入庫的執法過程,包括稅款核定權、減免稅的批準權、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權力、實行稅收強制措施的權力以及追征稅款的權力等。
此次將社保費征繳納入稅務機關權利范圍,則意味在該款項征收上,稅務機關可以實施和稅款征收同樣的權力,包括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及追征措施。落實到實際工作中,扣押、查封、限制處境、罰款、拍賣都是具體手段,大大強化了征收力度,這和過去社保機構在社保費征繳上只有稽核權是不同的。
以往常說的社保稽核是指社保機構檢查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在有問題的情況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通過基數差補繳、個人補繳等措施完成。但社保機構本身并沒有強制征收的權利,由此導致企業偷逃社保費的情況存在。
對我們個人而言,此次征繳機構的變動,則意味著我們的社保費繳納更有保障。
個人社保費繳納將更有保障
新政后,稅務機構可通過個稅系統清楚地查到每個人的應發工資,并以此作為社保征繳基數。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的少繳把戲可能無處遁形,我們的個人利益也更有保障。
舉個例子,以職員月工資10000元為例,按照北京市的社保規定。
新政前,單位按照5000的基礎繳納社保,單位負擔2170元,個人負擔1113元,應稅工資8887,稅后工資8364.6元。
新政后,單位必須按照實際應發10000繳納社保費,單位負擔4340,個人負擔2223,應稅工資7777,稅后工資7454.3元。
從表面上看,我們的到手工資少了910,實際上,因為企業多繳納了2170元,我們反而賺了。
說到這里,可能也有很多人說,多繳納的錢都進入社保賬戶了,于我們當時并沒有益處。不妨來看看社保的屬性,社保是用現在的錢養未來的老,并遵循“多繳多得”的原則,現在繳納的多,未來取到的養老金也多。
看看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算公式即一目了然。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其中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 * 繳費年限*1 %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a1/Al+a2/AZ+....+an/An)/N
公式中,a1、a2 .....an 為參保人員退休前1年、2 年.......n年本人繳費工資額;A1、A2 … … An 為參保人員退休前1年、2年......n 年當地職工平均工資;N 為企業和職工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計發月數
由此可見,社保費繳納基數將通過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影響到我們以后養老金的領取額度。同樣,比照養老金,在按照實際基數繳納后,我們在醫療、生育、失業上的報銷也將隨之增加。
無論如何,此次將社保費征繳權利歸于稅務,我們的個人利益將得到有力加強
所以說繳納社保是必然的事,如果公司感到事務性工作太多,影響企業的發展速度。就可以將繳納社保的工作交給成都社保辦公司進行成都社保代理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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