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如何賠償
2012-12-22 | 瑞方人力
四川瑞方人力-成都人事代理公司注意到,隨著勞動爭議案件的數量與日俱增,企事業單位要求勞動者承擔責任并進行賠償的案例也不斷增長,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是否應該賠償?具體賠償數額如何操作?瑞方人力在此給出解答。
確認在因勞動者本人責任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需要注意每月扣除的工資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以上相關答案由四川瑞方人力-成都人事代理公司參考《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相關條款整理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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