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周末加班應安排補休或給加班費
你是否曾在周休息日加過班?這樣的加班有補休或者有加班工資嗎?昨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對《遼寧省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審議。其中明確,安排職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按照規定安排相應的補休,確實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按照規定發放加班工資。

■關注焦點
單位強迫職工加班加點 職工可以拒絕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工時制度。”《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指出,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應當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批準。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有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計劃生育假等帶薪假期,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其他假期。
此次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強迫職工加班加點,職工可以拒絕,用人單位不得因此扣發職工工資和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
不僅如此,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規定發放加班加點工資;安排職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按照規定安排相應的補休,確實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按照規定發放加班工資。
與以前的條例草案對比:
《條例(草案)》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工時制度,實行標準工時的,應當保證職工每周至少有一次二十四小時不間斷的休息時間;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應當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
與勞動合同法對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解讀:表述準確 防老板鉆空子
此次在工時制度表述方面增加了“依法”二字,因為草案中的規定容易導致用人單位鉆空子,有關表述應遵照上位法。
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工時制度有三種:標準工時制是每周工作五天,每日工作八小時;綜合工時制是指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每天的時間不定時,每周幾天也不定,但必須每周休息一天;不定時工作制:工作沒固定時間。
加班有兩種:每日延長工作時間叫加點,周六周日上班叫加班。如果是標準工時制加點的不得改為調休,是必須給加班費的。周六周日上班的才可以調休。
■記者調查
50位職工四成周末加班 不補休也沒加班費
在50位非特殊工種的職工中,有21位職工有過周休息日加班的經歷,且沒有得到補休或加班工資。
昨日,記者對來自不同行業的50位職工進行調查,需要說明的是,這50人所從事的工作沒有特殊工種,工作基本屬于標準工時制范圍。
在這50人中,周末有過加班經歷的有32人,其中有11人所在的單位明確規定,周末加班可以補休;有21人所在單位無這方面規定,且沒有加班工資。
“我不僅周末加過班,平時每周三也會經常加班,單位每周三都會開例會,領導基本每次都會在下班前幾分鐘召集大家,我們又不好說什么。”在一家醫藥銷售公司工作的程女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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