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入職參保,生育費用誰承擔?
2015年10月,某水務集團公司通過校園招聘與碩士研究生劉女士簽訂了三方就業協議。劉女士屬于兩年半的學制, 2016年1月即告畢業。2016年2月,春節剛過,劉女士即到水務集團報到上班。但過了不到1個月,劉女士就向公司提出,自己已經結婚并懷孕5個月,要求單位報銷有關的生育檢查費用。但是單位認為,劉女士剛參加工作,單位也剛剛為其參加生育保險,她還不具備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因此拒絕報銷有關費用。
那么,勞動者剛入職就面臨生育,有關待遇誰承擔?
《社會保險法第53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 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54條進一步規定: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 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 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 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根據上述規定,只要用人單位已經依法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就可以享受相應的待遇,包括報銷生育醫療費用,領取生育津貼。因此,在國家法律層面,是沒有對職工生育保險費的繳費時間做出限制的。這也就是說,無論職工繳費時間長短,都有權享受相應的待遇。
但是,由于我國社會保障的地域性非常強,并且社會保險統籌尚存留在不同的統籌層面,有關生育保險待遇享受的政策在各地就出現了差異性,在對國家政策的延伸上各地也執行著不同的標準。

比如,《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第13條規定:“參保單位職工從參保單位為其足額繳滿6個月生育保險費的次月起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參保單位欠繳生育保險費的,從欠繳次月起停止支付該單位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欠費在6個月以內的,足額補繳所欠金額及滯納金后, 按規定補發; 超過6個月的, 欠繳期間其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該單位支付。” 據此,在重慶市,只有參保職工連續繳費滿6個月, 方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但是,同樣的問題到了福建就有所不同。
《福建省職工生育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第3條規定:“職工生育、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國家和我省計劃生育政策,其生育保險連續繳費至分娩、妊娠終止、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前且繳滿12個月(含當月)的,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根據上述規定,福建的勞動者,只有在分娩、妊娠終止、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前繳納生育保險費連續滿1年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對于工作時間較短、生育時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職工,其生育待遇由誰承擔,個別地方作了相應規定。比如,北京市《關于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定:“按照本通知規定,新納入參保范圍的女職工,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9個月內分娩的,可即時申領享受相應的生育津貼待遇;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9個月后分娩的,如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據此,北京市的職工生育保險繳納未達到規定期限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生育津貼。
綜上分析,瑞方認為,用人單位所在地未對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時間作出限制的,剛入職的職工只要參加生育保險,就有權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有關費用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用人單位所在地對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時間做出限制,但職工繳費時間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如果地方政策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生育待遇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執行;如果地方政策不明確的,是否承擔相應待遇,應當屬于用人單位的管理自主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8條中所稱的“未參加生育保險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相關待遇”, 應當是指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生育保險的情況, 而因職工剛入職參保即面臨生育的情況,不屬于此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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