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離職后發現患職業病能申請工傷?
問:勞動者離職后被確診為職業病,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997年8月至2011年5月期間,李某在某石英廠從事熔融石英破碎工作,工作期間接觸矽塵。2011年6月,李某申請離職。離職健康檢查顯示李某的肺部有陰影,與接觸粉塵有關系,檢查人員建議其至正規醫療機構接受進一步檢查。 2013年1月,李某被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診斷為職業病矽肺Ⅰ期。2013年3月,李某被認定為工傷。2013年11月,李某被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7級傷殘。隨后,李某因與該石英廠協商工傷賠償事宜未果,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裁決石英廠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以7級傷殘的標準向其支付各項工傷待遇17萬元。
該起案件中,雙方的爭議點是:職工離職后才被確診為職業病,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在仲裁過程中,該石英廠認為,李某早就離職,認定工傷時與單位已不存在勞動關系,故單位不應當支付工傷待遇。李某則認為,雖然自己早就離職,但罹患職業病是在石英廠工作期間接觸粉塵作業造成的,該石英廠就應當支付其工傷待遇。
仲裁委認為,職工遭遇工傷,應當得到及時救治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業病的診斷需要一個過程,導致工傷的認定、傷殘等級的鑒定均具有滯后性,因此該石英廠以李某認定工傷時與單位已經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拒絕支付工傷待遇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仲裁委最終裁決,該石英廠按照7級傷殘待遇標準支付李某工傷待遇13萬元。
案件評析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4項規定,患職業病的職工,應當被認定為工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勞動者被診斷為職業病,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費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而且職業病職工變動工作單位的, 其依法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不變。本案中,李某雖是離職后才被確診患有職業病,但不影響其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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