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險的區別
日前,一名建筑企業負責人向工傷預防特刊提了一個很有代表性的問題:“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險有何不同?”之所以問這個問題,是因為他的企業在建設一個工程時,因未給員工參加工傷保險,而沒有拿到施工許可證。這位負責人不服,說:“我給員工參加了意外傷害險啦1得到的答復是:“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險不同。不給員工參加工傷保險,就不能得到施工許可證。”
當前在建筑企業中,不能正確認識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險不同的大有人在。這也是推進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同舟計劃”專項擴面行動中的一大認識誤區,必須予以澄清。
社保局有關專家表示,要認識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險的不同,首先要明白,工傷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建立的強制性社會保險,而意外傷害險則是一種由企業或個人自愿參加的商業保險。建筑企業不給員工參加工傷保險,是一種違法行為。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應處所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為切實保障建筑企業員工,特別是建筑領域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益,人社部、住建部、安監總局、全國總工會4個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明確指出,建筑施工企業中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筑項目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雖然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都有化解風險的作用,但又有著許多不同:從性質上說,社會保險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屬于政府行為;商業保險則是一種商業行為,保險方與被保險方之間完全是一種自愿的契約關系。從目的上說,社會保險不以營利為目的,出發點是為了確保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商業保險是通過順應人們規避風險的要求而獲取利潤的一種經營行為。
從責任上說,社會保險是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政府對社會保險承擔最終的兜底責任;商業保險則受市場競爭機制的制約,政府對其主要是依法監管。
或許有人會問:“為什么過去的《建筑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呢”?這主要是因為我國當時還沒有建立社會共濟的工傷保險制度,所以只能依靠商業保險化解建筑施工企業的風險。2004年,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實施;2011年,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施行,明確要求各類用工企業都要依法為全部員工或雇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新修訂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在這個法條中,用詞是十分講究的。“應當依法”就是必須,就沒有選擇的余地。由此不難看出,參加工傷保險是政府的強制要求,是必需的基本保障,不參加就是違法,就要受到處罰;而是否參加意外傷害險,則是企業根據自身的經濟狀況可自愿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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