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員工上班期間互毆受傷,算工傷?
程某系開縣一家餐飲有限公司的“傳菜生”,其工作職責是在該公司從事傳菜及餐前準備和餐后收尾工作。一日,因其認為傳菜組長鄧某對其傳菜桌數少計了一桌(傳菜桌數與獎金有關),要求鄧某糾正,后雙方發生爭執、抓扯,程某被鄧某毆打致傷。隨后程某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經調查核實后,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對原告受傷性質不予認定為工傷。程某不服,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人社局對程某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案原告因傳菜桌數與他人發生糾紛,進而被毆打致傷,該傷害既不是因履行工作職責所致,也不符合出于報復及意外傷害的情形。從整個事件的發生、發展情況看,爭執毆打的起因雖然是為了工作上的事情,但此事完全可以通過合法、正當的方式解決。因爭執、抓扯、進而被毆打致傷與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有著本質區別,前者是違反勞動紀律而受傷,后者是因合法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侵害。如果前者與后者等同,就等于鼓勵職工采取偏激的不正當方式處理事務,這明顯與《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認定為工傷的立法本意相悖,也不利于社會和諧和提倡良好的道德風尚。據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決。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熱門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