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被誤解的“工傷”
陪客戶喝酒住院、長期伏案導致腰椎間盤突出、女工上班時遭遇流產……隨著社會的發展,因工作原因或是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害類型不斷變化,突破著人們對“工傷”的認識。但事實上,很多被大家誤以為的“工傷”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工傷。
在浙江義烏一家公司當業務員的小袁康復出院。此前,他為了多簽幾個合同,不斷請客戶吃飯、喝酒,后因飲酒過量導致胃部大出血,被送入醫院后甚至住進了ICU。在連續輸血三次、住院半個月后,23歲的小袁出院了。
此事被媒體報道后,不少網友跟帖發問:為了工作喝酒生病,難道不該算工傷嗎?
類似這樣的疑問很多,諸如關節炎、腰椎間盤突出等是否屬于“新型工傷”?如何獲得 工傷認定 ? 工傷認定 的糾紛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法律又是怎樣看待職業病的?
案例1:
酒后死在崗位上算工傷嗎?
張先生是一名電工,一天晚上,他在上班期間意外掉入配電室旁邊的污水井,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死因為醉酒后溺亡。
事發后,張先生所在的公司為他申請工傷認定,但當地人社部門認為,張先生為醉酒發生傷害,不屬于工傷認定范疇。張先生的家人認為張先生的死亡應該構成工傷于是提起了行政訴訟,起訴人社部門行政行為不合法,要求法院予以撤銷。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定人社部門的行政行為合法,確認劉先生不構成工傷。
解析 :
是否構成工傷到底誰說了算?根據法律規定,發生傷害后,單位在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材料,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認定與否的結論。如果單位不主動申請的,職工或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對于認定工傷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要求待遇,對于認為待遇不足以補償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案由為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而對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認定工傷的,勞動者可以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要求重新認定,對復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不經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起訴的對象是行政部門,法院主要審查的是行政部門作出決定的合法性。
一個事故傷害能否被認定為工傷,要視具體情況而定。目前,關于工傷認定的標準主要根據《 工傷保險 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導致的傷害。而該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因醉酒導致傷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因此,張先生的死,不能認定為工傷。一般而言,因醉酒引發的傷亡不能認定為工傷,但并非只要喝酒就不是工傷,只有達成醉酒標準導致的傷亡才不符合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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