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企業裁員程序
2012-06-07 | 瑞方人力

企業裁員應按以下程序:
(1)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
(3)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5)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并實施該方案。該規定明確了企業裁員必須征求工會 或者全體職工意見,并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報并聽取意見,確保了裁員的公平、民主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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