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社保被“降低標準繳納”原因有二
員工社保被“降低標準繳納” 原因有二 昨日,2015《中國企業社保白皮書》顯示,有近61.66%的企業未按照職工工資實際核定、足額繳納社保費用,其中24%的企業統一按最低基數繳費。這意味著員工的社保被“降低標準繳納”,必然影響今后的待遇。(8月24日《中國青年報》)
社保中的養老保險,對職工個人來說,關系著未來老年生活水平的高低優劣;對社會來說,更是為未來老齡化社會的正常運轉、積蓄發展的動力。因此,今天足額繳納社保費,不僅是企業對職工負責的表現,更是企業維護社會利益、保障社會持續前進應盡的責任。如果不投保,或者嚴重降低標準繳納,就會帶來不應有的隱患,為未來的老齡化社會埋下巨大的風險。
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原因有二。
一是監管不力。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但如今竟然有62%的企業沒有足額繳納社保費,足見在監管上存在著巨大的漏洞。
二是有些職工對自己社保費是否足額繳納,既不重視更不知道。《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社會保險費征收單位要“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如今能做到這樣“定期告知個人繳費情況”的,恐怕極少。更令人擔心的是,很多員工對企業是否足額繳納養老保險,缺乏必要的群眾監督基礎,使原本通過“告知個人”可能產生的對企業繳費的監督作用,受到了極大的消解。因此筆者建議,社保機關應當大張旗鼓宣傳退休金的計算方法,讓廣大職工都知道企業足額繳費與今后退休金之間的密切關系,提高職工監督企業足額繳費的積極性。
俗話說,人無遠慮,必有近憂。依法足額繳納社保費用,保障今天正在努力工作的每位職工,人人都有一個幸福的晚年。今天不為老年生活足額繳納社保費,面對退休,就可能出現令人后悔的近憂。個人如此,整個社會恐怕也如此。金海燕(公務員)
熱門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