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承擔按時足額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企業應承擔按時足額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小王向瑞方人力咨詢,他在一家公司已連續工作三年以上。近日發現公司雖然為其繳存過住房公積金,但繳存比例只是工資的百分之一。
而面對質疑,公司向小王解釋:住房公積金具有明顯的福利待遇性質,不屬于社會保險范圍,也不像社會保險那樣具有強制性,公司有權自行選擇繳還是不繳,現在既然已經繳存,應屬于盡到了額外的義務。

瑞方人力認為,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一方面,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蹲》抗e金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條分別規定:“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即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對象、責任人、起始時間、負責機構等,都是源自法律的規定,既是用人單位的職責,也是其員工應當享受的權益。
另一方面,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并非可以隨心所欲。《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十八條、第三十八條分別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另外,住建部規定:從2016年5月1日起,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超過12%。因此,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有著明確的比例要求,任何用人單位都必須遵照執行,如有違反,則可以通過法院強制繳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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