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社保如何繳交?
非全日制用工社保如何繳交? 作為一種重要的社會保障,社會保險系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的再分配制度。其具有強制性、保障性等多方面的特點,與職工切身權益息息相關。然而,實踐中,仍有部分企業和職工對其特點認識不足,因而引發了一些爭議。同時,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社保如何補繳、續繳也令一些職工頗為困惑。為此,筆者結合下述案例,對此做一簡要分析。
應聘工種屬非全日用工
社保可由員工個人繳納
當兵退伍后,王某回到了家鄉,不久應招去家鄉一通訊公司,當了一名巡線工,負責巡查山間線路,每月工作兩天,工資500元。公司每年與王某簽訂一次勞動合同。王某已經在這個公司干兩年了,可公司一直沒給王某上養老保險。
說法:
《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作制度。《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王某在通訊公司每月工作二天,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其應屬于非全日制用工。就非全日制用工的合同終止、經濟補償等問題,《勞動合同法》在第71條中對其作出了專門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對非全日制用工的養老、醫療社會保險問題沒有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其發布的《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第10條中有所涉及,即“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對于已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和建立個人賬戶的人員,前后繳費年限合并計算,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接續手續。符合退休條件時,按國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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