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有責任給離職員工開離職證明嗎?
2015-09-14 | 瑞方人力
單位有責任給離職員工開離職證明嗎?
鄭曉雪:我是山東人,今年24歲,最近幾年一直在北京打工。今年5月,我被一家咖啡店招聘為服務員,當時簽訂了一年勞動合同。我腰曾經受過傷,入職兩個月時,因為每天上班都要站著,結果腰病復發,為此休了一段時間的病假。上班后,經與公司協商,單位同意我離職,然后我去辦了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
8月底,我給一家文化傳播公司投了簡歷,經過面試,對方決定聘我為行政文員,但他們要求我上一個供職的單位必須出具離職證明,否則不予聘用。我趕緊打電話給咖啡店經理,對方卻一口回絕,表示公司從沒先例給離職員工開離職證明。我又到店里找過經理兩次,均遭拒絕。請問:用人單位是否有責任和義務為離職員工開具離職證明?
楊雪峰:您好,用人單位有義務為你開具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您可以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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