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辦理社保登記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2015-10-09 | 瑞方人力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8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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