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部門及人員對參保的單位和個人信息有保密義務?
2015-10-09 | 瑞方人力
哪些部門及人員對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有保密義務?
答:《社會保險法》第81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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