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的養老保險應該從什么時間開始補交?
2015-10-09 | 瑞方人力
“臨時工”的養老保險應該從什么時間開始補交?
答:所謂臨時工,原是指使用期限不超過1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從1995年1月1日《勞動法》 開始實施以后,企業內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的概念,隨之被取消,其用工形式也就不再繼續存在。在《勞動法》生效實施以前,勞動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錄用,依據當時的政策和法律,應當屬于企業的“臨時工”,那時的“臨時工”的勞動待遇當時難以與其他正式職工相同。《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一百條還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但是,《勞動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 1995年1月1日后才有了為“臨時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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