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怎樣的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勞動者在怎樣的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它具有法定的強制性。關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律規定有很多,比如:《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等等。
現實生活中,一些訂立短期勞動合同的職工,由于擔心賬戶轉移手續繁瑣或不愿意承擔個人繳納部分;有的單位為省錢或省事,故意逃避,在不繳納社會保險上與少數勞動者一拍即合。但用人單位出于對勞動法律法規的敬畏,又不敢明目張膽地不繳,于是“創造”出了很多規避社會保險的替代形式,如高薪代保,即雙方約定,用人單位以較高的勞動報酬代替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由員工個人承擔且風險自負;工資代保,即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中包括單位應當承擔的保險費用;商保替代,即用人單位給員工買商業保險代替繳納社會保險;放棄聲明,即讓職工簽訂自愿放棄社會保險的協議或承諾等等。
這些法律條文明確告訴我們,參加社會保險不僅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也是必須履行的義務,是法律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設置的強制性條款。所以,不管用人單位采取什么辦法、什么借口,也不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如何約定,只要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都屬于違法行為。在法律范疇內,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沒有任何變通形式。盡管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規定雙方采用簽訂協議的方式約定勞動者自愿不參加社會保險,但由于這種協議違反《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和有關各方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者在怎樣的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根據《勞動法》第73條的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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