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勞務派遣員工發生工傷怎么辦?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約定由勞務派遣單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并承擔未繳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若勞務派遣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那么勞動者在工作中因工受傷產生工傷保險待遇損失應由誰來承擔?
(一)案情簡介
2011年7月1日A公司將曹某派遣至B公司工作,雙方約定曹某僅從事包裝作業。2011年7月8日,B公司安排曹某代替物料部門員工從事輸送物料工作,造成曹某受傷。2013年3月26日,江蘇省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令A公司支付曹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共計人民幣約28萬元,同時B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后A公司支付給了曹某仲裁裁決所確定的補助金28萬元。A公司后將B公司訴至法院,要求B公司賠償A公司支付給曹某的醫療費6萬元以及補助金28萬元(合計約34萬元),并支付相關利息損失及訴訟費用。另查明:事發時,A公司并沒有為曹某繳納社會保險。
(二)裁判結果
法院裁判認為:A、B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書》合法有效,予以確認。協議約定,A公司未及時為派遣人員代繳各項保險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A公司承擔,據此,代繳社保的義務在A公司。由于其未及時履行義務,勞動者工傷所發生的相應損失,應由A公司承擔。B公司作為用工單位,對派遣的勞動者的各項保險費支付情況應當盡到督促義務;未盡到督促義務的,應對該部分損失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因此判定B公司對A公司全部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

就這一問題實務中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勞務派遣協議簽訂主體為平等民事主體,受合同法的調整。本案中,A公司與B公司已經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書,就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雙方的權利義務。現該派遣協議中明確約定A公司負責繳納各項保險費并承擔一切后果,因此B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雖然A公司與B公司通過協議進行了明確約定,但是協議中同時約定了派遣員工的工種僅限于包裝員工,而B公司單方面改變工種導致本案中曹某在物料部門運輸物料的過程中發生工傷。因此A公司與B公司均存在過錯,應當按照過錯比例合理分擔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9條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的單位(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2條的規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瑞方解讀:本案的判決結果可以給我們兩點提示:
1、本案中,A公司未依法依約為曹某代繳社保金,負有主要過錯,然而B公司亦未履行審核、監督和督促A公司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兩者共同導致了曹某在因公受傷后無法通過工傷保險得到理賠。正因為B公司未盡到審核義務,所以法院判決B公司在本案中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對于用工單位來說,盡管不需要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但應當審核、監督和督促勞務派遣公司及時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為派遣員工提供法律要求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2、本案中,A、B兩家公司在協議中明確約定曹某在B公司所從事的工作是包裝工作,但B公司卻將曹某調往物料部門從事物料配送工作,擅自改變了曹某的工作內容。因此,從派遣協議的約定內容來看,B公司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因此應當按照雙方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用人單位如果在與派遣單位的協議中明確寫明了被派遣員工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那么就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為被派遣員工安排工作。若需要調整被派遣員工的工作崗位,應當與派遣單位進行協商。如果用人單位私自將被派遣員工調往其他崗位,當被派遣員工因工受傷時,用人單位由于違反協議約定也需要承擔相應的過錯,從而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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