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入職四年未繳過社保,發生工傷咋辦?
2015年1月的一天上午8點,謝先生在上班途中與一轎車碰撞,后謝先生被送至醫院進行治療。經過交警部門的認定,轎車駕駛員負事故主要責任,謝先生負次要責任。
2015年4月,湖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謝先生在上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屬于工傷。 2015年12月,湖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功能障礙鑒定結論書,對謝先生的傷情評定為9級。
事后,謝先生一直與單位協商工傷賠償事宜,但一直未果,除此之外,謝先生從2011年5月進單位上班至交通事故發生之日,單位一直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到底誰能賠償謝先生的損失?
解讀:
根據謝先生所提供的情況,首先,單位是否應該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根據《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本案中,單位自謝先生進廠工作開始一直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明顯是違反了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謝先生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46條規定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次,關于謝先生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能否能夠認定工傷的問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本案中,謝先生單位上班時間為8點30分,發生交通事故時間為8點,事故發生的地點為謝先生住所到單位的必經地點,且經交通部門認定,謝先生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因此,謝先生的此次交通事故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
發生交通事故的工傷賠償項目有哪些?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規定:職工因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職工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相對應項目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也就是說如果職工已在交通事故中獲得賠償,那么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相對應項目中只承擔停薪留職期間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若職工未獲得侵權賠償,則用人單位承擔全部工傷保險責任。
若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還需賠償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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